第496章 早会制度(第2页)

 

就那点死工资!

 

还不如我扫地的外快多!"

 

田平安懒得再听这些抱怨,心想钟衙内肯定结过账了,便径直离开。

 

他开上那辆钟衙内送给他的桑塔纳回城,准备去有名气的小金家拉面馆吃两碗拉面,然后赶去刑警队上班。

 

田平安握着方向盘的手微微出汗,桑塔纳在坑洼的县道上颠簸。

 

窗外青纱帐般的玉米地连绵起伏,墨绿色的波涛在晨风里沙沙作响。

 

钟衙内待自己确实不薄——

 

一个穷学生,如今开着局长的赠送的轿车,加着公家的油,在县城里体体面面地当刑警。

 

这份知遇之恩,现在人家落了难求上门来,岂有不帮之理?

 

但他指节发白地攥紧方向盘。

 

帮归帮,分寸绝不能丢。

 

冒充钟衙内去稳住袁梦莹可以,搂搂抱抱都可以,但若是假戏真做...

 

如果真的发生了男女关系,那便是踩了法律的红线!

 

刑法课上教授敲着黑板强调的场景历历在目:

 

"强奸罪构成要件之一——违背妇女意志!"

 

即便袁梦莹自愿与"钟衙内"发生关系,但若她误将田平安认作钟衙内,这种同意基于重大误解,在法律上视为无效。

 

我田平安好歹是个“学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能从头背到尾,可不是为了纸上谈兵。这法律条文,终究要落到实处的。

 

根据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

 

冒充钟衙内去私会袁梦莹,这事儿定性很清楚:

 

完全符合“其他手段”——利用欺骗方式,使女方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

 

依据法理,冒充特定关系人与之发生性行为,使妇女陷入错误认识而“同意”的,仍构成强奸。

 

法理逻辑清晰如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