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6章 你尽管说,我给你兜底!(第2页)

 “首先,关于讯问主体,辩护人提及辅警参与讯问。” 

 “我方要强调的是,本案讯问笔录的制作,始终是在正式侦查人员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的。” 

 “辅警的作用,仅限于辅助记录、整理材料,而非独立讯问。” 

 “讯问笔录的末页,也清晰记载了侦查人员张某、李某的签名。/精/武,暁+说-蛧` ~无¨错^内?容?” 

 “这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主体的规定,何来违法一说?!” 

 张伟的嘴角勾起一丝讥讽。 

 监督指导? 

 辅助记录? 

 强词夺理。 

 侦查人员是指持有法定侦查权的公务人员,不是说签个名就算数。 

 辅警本质上不具备独立的侦查权和讯问权。 

 讯问笔录的“制作人”,就是实际进行讯问、固定口供的人。 

 如果辅警在实质上扮演了讯问者的角色,即使有侦查人员在场,那也属于程序违法。 

 这根本是在混

淆概念。 

 王建继续道:“其次,关于被告人陈强的多次翻供。” 

 “我方认为,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述,是在其首次接受讯问时,在没有任何外部干扰的情况下,自愿且清晰地作出的。” 

 “那句‘钱是从她包里拿的,没告诉她’,是他亲口所言,足以证明其盗窃主观意图。” 

 “至于其后续的翻供,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受他人教唆、或为逃避法律责任而改变口供的情况,并不少见。” 

 “这恰恰反映了其企图通过否认事实来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 

 “不能因为被告人的翻供,就否定其首次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张伟的眉梢微微上挑。 

 狡辩。 

 典型的狡辩。 

 首次供述的合法性,本身就因为辅警讯问而存疑。 

 更重要的是,陈强后续的翻供,明确指出是“被迫签字”,这需要彻底调查。 

 而非简单归结为“逃避责任的教唆”。 

 这根本是在回避核心问题。 

 王建的声音更加洪亮:“再次,关于被害人李立春的询问笔录。” 

 “辩护人质疑其‘程序倒置’,这完全是断章取义!” 

 “诚然,李立春的首次报案是在治安案件阶段,但这并不意味着其陈述的证据效力就此丧失。” 

 “本案转为刑事案件后,公安机关对李立春进行了第二次询问,并对她的陈述进行了再次固定。” 

 “这正是为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转化的要求!” 

 “被害人的两次陈述,内容高度一致,足以相互印证,证明其真实性!” 

 张伟在桌下轻轻敲了敲手指。 

 虚伪。 

 “再次固定”可不是“重新收集”。 

 法律要求的是在刑事立案后,按照刑事诉讼的程序和标准,对言词证据进行“重新收集”或“转化”。 

 这需要严格的程序保障,比如告知权利、记录规范、同步录音录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