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2章 谁强势,谁的责任就更大!(第2页)

 

面对这咄咄逼人的质问,张伟轻轻笑了一声。

 

“钱庭长,您不愧是庭长,很擅长用一个看似无懈可击的案例,来划定一条对银行最有利的界线。”

 

“但您混淆了一个核心概念:‘过失’与‘重大过失’。我想引用一下《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九民纪要’第五十二条的会议精神。”

 

张伟看向镜头,仿佛在给所有观众上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这份纪要明确指出,在判断金融消费者是否有重大过失时,不能只看结果,而是要综合考量他的知识、经验、以及金融机构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

 

“翻译过来就是:你不能用一个金融专家的标准,去要求一个连智能手机都用不熟练的老人!”

 

“恰恰是银行强大的‘信用外观’,麻痹了储户的警惕心。是银行的管理失职,诱发了储户的‘操作失误’。银行的‘因’,才导致了储户的‘果’!这个责任,银行甩不掉!”

 

钱宏达立刻抓住了张伟话语中的漏洞,发起了反击。

“张律师,你这是在偷换概念了。‘九民纪要’谈的是金融产品的‘适当性义务’,前提是,这是一个‘真实存在’的金融产品!而我们这个案子,梁某推销的是一个虚假的、根本不存在的东西!你让银行如何去对一个‘骗局’,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他身体微微前倾,气场全开,充满了法官的威严!

 

“我们退一步讲,就算储户的信赖值得同情,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八十九条,可是白纸黑字写得清楚:客户因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导致损失的,银行可不承担责任!”

 

“这条规定,就是专门针对您所说的这种情况!”

 

“保护好验证码,这是现代公民最基本的常识!张律师,你不能只谈《民法典》的大原则,而无视这些专门为银行业务量身定做的、更具体的部门规章吧?”

 

这一番话,有理有据,直接将战火从“谁的责任”,引向了“哪条法律更适用”!

 

演播厅内,所有人都屏住了呼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