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普法:弹幕问我法海判几年牛熊随心
第329章 活该!(第2页)
他们有独立的意志,能预见自已行为的后果。
那么问题来了,三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会因为一个陌生路人的几句叫喊,就失控到把人打成重伤吗?
如果会,那他们本身的暴力倾向和情绪控制能力,才是导致重伤结果的主要原因!
张强那几句起哄,与最终的重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被极大地削弱了!
有了突破口,张伟心情大好,他继续询问道:“第二个问题,我当事人张强,和那三个动手的打人者,是否认识?或者存在任何形式的利益关系?”
张志远快速地在脑子里回忆了整个卷宗,回答道:“卷宗里没有提到这一项。不过我也去他们各自的工作单位和住所附近进行了走访,三名打人者是附近工地的工人,而张强在电子厂上班,双方的生活轨迹、社交圈子没有任何交集,可以确定是陌生人。”
听到这个答案,张伟眼中的光芒更盛。
检方起诉当事人教唆共犯的基础就是当事人与三个打人者进行了共同犯罪!
但是刑法上的“共同犯罪”,其核心是“共同的犯罪故意”。
通俗点说,就是大家得有“一起去干这件坏事”的默契和共识。
张强和三个打人者素不相识。
一个在旁边看热闹的,和三个正在吵架的,怎么在短短几秒钟内,隔空完成一次“共同重伤他人”的合谋?
靠脑电波吗?
这在逻辑上,本身就荒谬至极!
不能因为张强和受害者之间有仇就说张强和三个打人者达成合谋共犯!
要知道张强和那三个打人者素不相识,也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就连吃瓜的地点也是他下班的路!
检方因为高度符合的动机强行将张强的“起哄行为”,拔高到“教唆犯罪”,并以此认定为“主犯”,完全是混淆了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