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3章 科试第二场(下)

 第143章 科试第二场(下) 

 时光飞逝。,2?0¢2!3!t*x·t,.+c/o?m¢ 

 转眼,就到了第四题。 

 这题是“判”。 

 判,判词的判。 

 这是一门基本功,凡是举人、进士都要会写。 

 哪怕是封疆大吏也要擅长写判词。 

 原因很简单,这个时代行政与司法合一,不能切割。 

 是以,每一个当官的,就算是记不住四百三十六条律,一千八百余条判例,也要大致了解。 

 至少在科场,不能记不住。 

 题目:设若有男子名曰张三,其妻彪悍,常对子骂母。一日张三出门,妻崔氏因小事骂张三母亲,以致张母啼哭。张三归,问其故,怒而寻妻,骂妻无礼。妻怒,以钗抵脖威胁,张三亦怒,以裤带勒妻脖,妻昏厥,张三犹觉不解恨,以刀乱刺妻身,其妻遂死。 

 汝为县官,如何判? 

 这段内容很长,简单来说:张三因为婆媳矛盾,最终杀妻,还觉得不解恨,就用刀把妻子乱砍致死。 

 这道题看似很简单,实则是个大坑。 

 当然可能出题的那个人,都没意识到这里有个坑。 

 张三因为婆媳矛盾,最终杀妻——这个题目,很多人几乎不用思考,便理所当然沿用国朝律例。 

 ——凡妻妾因殴打辱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不告官]擅自杀死者,杖一百[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 

 这是国朝律例的第二百三十九条。§幻?想?姬÷ =首&发? 

 乍一想似乎没什么。 

 可仔细一想,就不对了。 

 后面还有一段呢,丈夫因为不解恨,用刀乱砍妻子。 

 这就是防卫过当了! 

 所以,得重新审视这个案子: 

 张三在勒晕妻子后,如果放手的话,妻子没死,则另当别论。 

 妻子死了,就符合二百九十三条,杖刑一百。 

 但是,他防卫过当,甚至是蓄意杀人。 

 这已经属于虐}杀范畴了。 

 这样一来,一切都很清晰了:张三属于蓄意杀人,且害怕没有杀死她,而选择用乱刀砍的方式。 

 情节残忍,应按照二百九十条,故意杀人者斩! 

 整个题目剖析完毕,庄毅感觉自己破的完美。 

 接下来,就是怎么写判词。 

 庄毅仔细回忆了一下,自己看过的判词,在草稿纸上写下了自己的第一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