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7章 头号悍匪落网记(十九)(第3页)

 三、1982 年 8 月 8 日,天气炎热,白宝山与石某趁着夜色,偷偷摸摸地来到了一个居民区。他们的目标是一台牡丹牌 12 英寸黑白电视机。

 经过一番周折,他们成功地将这台电视机偷走。这台电视机对于当时的人们来说,是一件非常珍贵的物品。

 四、1983 年 1 月至 3 月期间,白宝山与石某等人再次作案。他们潜入工厂仓库,偷走了 160 件管件和阀门,这些物品的价值高达 1900 元。

 此外,他们还偷走了一根直径 40 厘米、长 7 米的圆木,并将其销赃,得到了 500 元。这些赃款被他们全部挥霍一空。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白宝山被判处抢劫罪 5 年,盗窃罪 7 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 11 年。

 再加上他之前因盗窃罪被判处的 4 年有期徒刑,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14 年(自 1983 年 3 月 8 日起,至 1997 年 3 月 7 日止),同时剥夺政治权利 2 年。

 从以上材料来看,北京市的这两家初级人民法院在当年对白宝山的量刑是非常恰当的,绝对不存在像他自己所说的那样,仅仅因为偷了一书包玉米就被加判 10 年徒刑这种畸重的情况。

 在 1982 年前后,整个社会的平均生活水平都相当低,大多数公职人员每个月的工资也不过才几十元人民币而已。然而,白宝山所涉及的盗窃数额却相当巨大。而且,他还多次伙同他人一起入户盗窃,这种行为的性质无疑是极其恶劣的。

 同时,在我国的刑法中,对于盗窃罪和抢劫罪的区分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如果一个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手持凶器、行凶伤人,并且抢夺他人的财产,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对其以抢劫罪来进行判刑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