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7章 四级盲残是否应该承担观察义务?(第2页)

 

这规定,在实际情况中,对于许多四级视残者而言,几乎是苛求。

 

但法律条文,就是这么冰冷而刻板地存在着。

 

张伟内心也不禁叹了口气。

 

他不是立法者,改变不了这操蛋的规定。

 

他能做的,只有在现有框架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张伟声音温和,尽量安抚道:“姚大爷,您先别激动。您这个情况,我们详细了解了。”

 

姚大爷情绪有些激动起来,布满皱纹的脸上涨起一层红色。

 

“张律师!我真的是冤枉啊!”

 

“我一个眼睛不好的人,规规矩矩走在盲道上!”

 

“是他突然转身撞过来的!我哪儿看得清?我哪儿躲得开?”

 

“凭什么要我赔钱?还要我承担主要责任?这还有没有天理了?!”

 

老人越说越激动,声音都有些发颤。

 

张伟看着姚大爷激动得通红的脸庞,内心充满了无奈。

 

是啊,从朴素的情感和道义上讲,姚大爷的话句句在理。

 

一个视力有障碍的老人,走在专门为他们铺设的盲道上,却被一个正常行走的、突然转向的人撞伤,反倒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这事儿搁谁身上,都觉得憋屈。

但是,法律的逻辑,往往和普通人的情感认知存在偏差。

 

他深吸一口气,开始在脑海中对这个案件进行解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这就是法律上的“过失相抵”原则。

 

这个原则的构成要素有三点。

 

第一,双过错并存性。

 

这意味着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也就是那个突然转身的行人和姚大爷,都存在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

 

行人突然转身,未尽到对盲道使用者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

 

而姚大爷作为四级视残者,在法律上仍负有部分观察义务,他未能及时避让,也可能被认为未尽到保持安全距离的注意义务。

 

第二,原因力交织性。

 

双方的行为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行人的突然转身,是直接诱因。

 

姚大爷作为四级盲残,未达到认定盲人标准,需要承担观察义务。

 

在此情况下,姚大爷未能有效避让,也是导致碰撞发生的因素之一。

 

两者相互作用,才造成了行人摔倒受伤的结果。

 

第三,责任可量化性。

 

法庭可以根据双方过错行为的性质、程度以及对损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进行责任的划分。

 

一审法院判决姚大爷承担70%的责任,正是基于对这些过错因素的量化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