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7章 四级盲残是否应该承担观察义务?(第3页)

 

虽然在情理上让人难以接受,但在法理层面,并非完全没有依据。

 

谁让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呢?

 

冰冷,且不近人情。

 

张伟沉吟片刻。

 

如果硬要打这个二审,也不是完全没有空间。

 

突破口,就在于《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二条!

 

该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无障碍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

 

盲道,正是为保障视力残疾人安全、便捷出行而设置的无障碍设施。

 

它承载的,是视力残疾者能够安心通行的法律保障。

 

那个正常行走的男人,在盲道上突然急转身,实质上就是一种“擅自改变盲道用途”的行为。

 

他将原本专属于盲人安全通行的道路,变成了自已可以随意转向、不顾后果的“普通路段”。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盲道的使用规则,更直接增加了姚大爷这种视力残疾人士的通行风险。

 

可以大胆主张,正是对方这种改变盲道使用用途的过错行为,才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他的过错,远大于姚大爷在视力受限情况下,未能“及时避让”的所谓过错。

 

张伟脑中飞速盘算着。

 

但是,他也清楚,这种案件,法理的天平往往会不自觉地向“结果更严重”的一方,也就是受伤的一方倾斜。

 

虽然在常理认知中,姚大爷作为视力残疾者,无疑是弱势群体。

 

可是在法庭上,那个摔倒受伤,拿着医院诊断证明和各项费用单据的行人,在法官眼中,可能就成了需要“优先保护”的受害者。

 

打二审,最理想的结果自然是彻底翻案,判姚大爷无责。

 

从法理上看,确实存在这样的空间,并非天方夜谭。

 

但实际操作中,难度极大。

 

更大概率的结果,是二审法院对责任比例进行重新划分。

 

比如,将姚大爷的主责,改为次责,甚至同等责任。

 

这样一来,赔偿金额确实能减少一部分。

 

但问题也随之而来。

 

这个案子的总赔偿金额是两万六千元。

 

即便责任比例大幅降低,比如从70%降到30%,姚大爷也还需要支付近一万两千元。

 

少赔的这一万多块,能覆盖律师费吗?

 

还有姚大爷为此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呢?

 

这笔账算下来,对姚大爷而言,未必划算。

 

张伟的眉头,锁得更紧了。